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1413號
TYDV,100,司促,31413,2011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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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1413號
債 權 人 胡朝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騰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債務人皆非本件賣渡證書記載之當事人,請表明債
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本件金額之法律依據及明確原因事實,並
列明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本件土地出賣人為胡玉年等八人,倘債權人為其中一人之繼
承人,請提出此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列全體繼承人
為債權人並補正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若有遺產分割協議書
,請一併提出)。
三、本件土地賣渡證書記載買受人為鄭騰煉,且協議書記載之共
有人亦本件債務人,請釋明請求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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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