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文誠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莊守禮律師
黃柏承律師
被 告 鄧鎮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
度偵字第13367 、13368 、13370 、16664 、16665 、16666 、
16672、186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文誠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叁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至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 、20、21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至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5 、20、21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
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6 、20、21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至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至8、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2至15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3、14、16至45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6至18、46、47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8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拾叁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6至18、46至4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9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46、5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
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3 、14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4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48、4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6至18、47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6、22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4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
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毀之。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51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8 至10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5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至22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其中附表三編號3 至5 、7 至16、18至22部分,與鄧鎮祥連帶追徵其價額,附表三編號1 、2 、6 、17部分,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其中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元部分,以其與鄧鎮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餘新臺幣伍拾伍萬元部分,以其財產抵償之。鄧鎮祥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叁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 、20、21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至8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5 、20、21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至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至8 、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2至15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3、14、16至45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6至18、46、47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8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拾叁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6至18、46至4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9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46、5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3、1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4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48、4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6至18、47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6、22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4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至5 、8 、9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4 至5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 至5 、7至16、18至22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余文誠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余文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鄧鎮祥與余文誠、洪劍鈴、張騏勳、邱柏融、李峻賢、徐振 皓、陳宏翔、廖淑惠、諸莉榆、潘民雄、廖明達、張浩淳、 許庭槐、江定澤、瞿宇雄、劉依華、洪藝溱、許文澤、顏志 棚、龔風平、蔡東燁、瞿宇全、徐子欽、劉展昌(洪劍鈴、 張騏勳、邱柏融、徐振皓、陳宏翔、潘民雄、廖明達、張浩 淳、徐子欽、劉展昌部分,另行審結;許庭槐部分業經本院 判決確定;劉依華、洪藝溱、李峻賢、廖淑惠、諸莉榆、許 文澤、江定澤、瞿宇雄、顏志棚、龔風平、蔡東燁、瞿宇全 部分,業已審結)、年籍不詳名為游清華、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阿添」之成年男子(下稱「阿添」)、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下稱「阿賢」),均明知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 不得運輸,並經行政院公告為甲類管制進出口物品,屬懲治 走私條例所列未經許可不得私運出境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 得私運出口。於民國98年間,由余文誠負責資金及安排運輸 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洪劍鈴負責操作運毒時程及境外聯繫交 易事宜;游清華負責安排人手銷售毒品;「阿添」在大陸地 區負責販入及包裝甲基安非他命,鄧鎮祥負責招募運毒人員 、協助余文誠聯繫運毒、毒品包裝及轉交報酬等事宜,而為 下列行為:
(一)由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運輸甲基安非他命至日本部分: 1.洪劍鈴於98年4 月間透過「阿賢」之介紹認識張騏勳,擬 由張騏勳負責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日本,並約 定於事成後給付張騏勳新臺幣(下同)10萬元報酬,張騏 勳雖可預見受託運輸及私運之物品係甲基安非他命,竟仍 基於縱自臺灣私運管制物品出口至日本境內者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應允之 ,與余文誠、洪劍鈴、游清華、「阿賢」、「阿添」共同 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私運管制物品出口之 犯意聯絡,推由洪劍鈴代訂張騏勳前往日本之機票,並於 98年4 月29日,駕駛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自新北市○ ○區○○路2 段某處搭載張騏勳前往桃園國際機場,行經 桃園縣龜山鄉○○○路附近某便利商店,在上開車內將如 附表三編號1 所示夾藏甲基安非他命1 公斤之襯衫9 件( 含塑膠袋1 個)交付張騏勳,由張騏勳放置於其行李箱內 ,張騏勳旋攜帶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襯衫9 件(含塑 膠袋1 個),於同日搭乘長榮航空BR2198班機前往日本東 京,以此方式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襯衫9 件(含塑 膠袋1 個)運輸至日本,於順利入境日本後,張騏勳旋依 洪劍鈴指示,於同日晚間某時,在日本東京某旅館內,將 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襯衫9 件(含塑膠袋1 個)交予 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嗣張騏勳於98年5 月 3 日搭乘長榮航空BR2195號班機返回臺灣,由洪劍鈴駕駛 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至桃園機場搭載張騏勳,途經 某不詳地點,由洪劍鈴於其所駕駛之車內,將10萬元報酬 交付張騏勳。
2.洪劍鈴於98年5 月間復擬由張騏勳負責運輸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至日本,並約定於事成後給付張騏勳10萬元報 酬,張騏勳雖可預見受託運輸及私運之物品係甲基安非他
命,竟仍基於縱自臺灣私運管制物品出口至日本境內者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而應允之,與余文誠、洪劍鈴、游清華、「阿賢」、「阿 添」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私運管制物 品出口之犯意聯絡,推由洪劍鈴代訂張騏勳前往日本之機 票,並於98年5 月15日,駕駛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自 新北市○○區○○路某處搭載張騏勳前往桃園國際機場, 行經桃園縣龜山鄉○○○路附近某便利商店,在上開車內 將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夾藏甲基安非他命1 公斤之襯衫9 件(含塑膠袋1 個)交付張騏勳,由張騏勳放置於其行李 箱內,張騏勳旋攜帶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襯衫9 件( 含塑膠袋1 個),於同日搭乘中華航空CI100 班機前往日 本東京,以此方式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襯衫9 件( 含塑膠袋1 個)運輸至日本,於順利入境日本後,張騏勳 旋依洪劍鈴指示,於同日晚間某時,在日本東京某旅館內 ,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襯衫9 件(含塑膠袋1 個) 交予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嗣張騏勳於98年 5 月19日搭乘長榮航空CI101 號班機返回臺灣,由洪劍鈴 駕駛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至桃園機場搭載張騏勳, 途經某不詳地點,由洪劍鈴於其所駕駛之車內,將10萬元 報酬交付張騏勳。
3.洪劍鈴於98年4 月間透過張騏勳、鄧鎮祥之介紹認識邱柏 融,擬由邱柏融負責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日本 ,並約定於事成後給付邱柏融、張騏勳各10萬元、3 萬元 之報酬,邱柏融、張騏勳雖可預見受託運輸及私運之物品 係甲基安非他命,竟仍基於縱自臺灣私運管制物品出口至 日本境內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仍不違背其本意 之不確定故意而應允之,與余文誠、鄧鎮祥、洪劍鈴、游 清華、「阿添」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 私運管制物品出口之犯意聯絡,推由洪劍鈴透過鄧鎮祥、 張騏勳指示邱柏融辦理護照,邱柏融旋於98年5 月20日, 依指示攜帶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襯衫 7 件(含塑膠袋1 個),搭乘中華航空CI1008班機前往日 本東京,以此方式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襯衫7 件( 含塑膠袋1 個)運輸至日本,於順利入境日本後,邱柏融 旋依洪劍鈴指示,於同日晚間某時,在日本東京某旅館內 ,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襯衫7 件(含塑膠袋1 個) 交予真實姓名年籍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嗣邱柏融於 98 年5月24日搭乘中華航空CI101 號班機返回臺灣,由洪 劍鈴於臺灣地區某處,將10萬元報酬交付邱柏融,張騏勳
則獲得3 萬元介紹報酬。
4.98年5 月間,洪劍鈴經李峻賢之介紹認識徐振皓,擬由徐 振皓自臺灣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日本,並約定 事成後分別給付李峻賢、徐振皓5 萬元、10萬元之報酬, 徐振皓應允之。渠等謀議既定,余文誠、洪劍鈴、李峻賢 、徐振皓、游清華、「阿添」遂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與私運管制物品出口之犯意聯絡,推由李峻 賢持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徐振皓持如附 表二編號2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彼此間聯絡運輸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並由洪劍鈴代徐振皓購買前往日 本之機票。許文澤明知李峻賢、徐振皓欲運輸甲基安非他 命至日本,仍基於幫助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私 運管制物品出口之犯意,於98年5 月26日,在臺南市○區 ○○路255 號民冠小客車租賃公司,承租某不詳車號之三 菱牌自用小客車後,駕駛上開車輛搭載李峻賢、徐振皓北 上至臺北縣林口鄉○○路○ 段之雅麗汽車旅館與洪劍鈴會 面,洪劍鈴即指示徐振皓當日在該汽車旅館投宿並交付前 往日本之機票。98年5 月27日上午10時許,洪劍鈴復駕駛 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至該汽車旅館,在該旅館2 樓房 間內交付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夾藏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 襯衫11件予徐振皓,並駕駛上開車輛搭載徐振皓前往桃園 機場,徐振皓旋搭乘中華航空CI018 班機,欲將上開夾藏 甲基安非他命之襯衫11件運輸至日本東京。嗣於98年5 月 27日下午5 時54分許到達日本成田機場時,經日本海關人 員查獲徐振皓攜帶之11件襯衫內夾藏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 之甲基安非他命共計1,469 公克。
5.洪劍鈴於98年8 月復擬由邱柏融負責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至日本,並約定於事成後給付邱柏融、張騏勳各 10萬元、3 萬元之報酬,邱柏融、張騏勳雖可預見受託運 輸及私運之物品係甲基安非他命,竟仍基於縱自臺灣私運 管制物品出口至日本境內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應允之,與余文誠、鄧鎮 祥、洪劍鈴、游清華、「阿添」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與私運管制物品出口之犯意聯絡,推由鄧鎮 祥於98年8 月31日,駕駛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至桃園 市○○街48巷9 號搭載邱柏融前往桃園機場,行經桃園縣 不詳地點,在上開車內將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夾藏甲基安 非他命599.2 公克之新東陽鳳梨酥禮盒4 盒(含紙盒4 個 )交付邱柏融,邱柏融旋攜帶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新 東陽鳳梨酥禮盒4 盒(含紙盒4 個),搭乘日本航空JR65
2 班機前往日本東京,欲以此方式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 命之新東陽鳳梨酥禮盒4 盒(含紙盒4 個)運輸至日本, 嗣邱柏融到達日本成田機場時,經日本海關人員查獲其所 攜帶之新東陽鳳梨酥禮盒4 盒(含紙盒4 個)夾藏如附表 一編號2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計599.2 公克。 6.98年9 月間,洪劍鈴經張騏勳、鄧鎮祥之介紹認識陳宏翔 ,擬由陳宏翔自深圳運輸及私運物品至日本,並約定事成 後分別給付陳宏翔、張騏勳10萬元、3 萬元之報酬,陳宏 翔雖可預見受託運輸之物品係甲基安非他命,竟仍基於縱 自臺灣私運管制物品出口至日本境內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應允之,與余 文誠、鄧鎮祥、洪劍鈴、張騏勳、游清華、「阿添」共同 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私運管制物品出口之 犯意聯絡,推由洪劍鈴指示陳宏翔於98年9 月6 日搭乘港 龍航空KA481 班機前往香港,洪劍鈴復於98年9 月8 日中 午,在大陸地區深圳某處,將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夾藏第 2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青花瓷花瓶1 箱(含紙箱1 個)交付 陳宏翔,陳宏翔旋依洪劍鈴之指示,自香港國際機場搭乘 國泰航空CX500 班機前往日本,欲以此方式將上開夾藏甲 基安非他命之青花瓷花瓶1 箱(含紙箱1 個)運輸至日本 ,嗣陳宏翔到達日本成田機場時,經日本海關人員查獲其 所攜帶之青花瓷花瓶1 箱(含紙箱1 個)夾藏如附表一編 號3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計920.84公克。 7.鄧鎮祥於97年底透過張騏勳之介紹認識廖淑惠,擬由廖淑 惠負責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日本,由諸莉榆負 責帶領、安排境外住宿、交通及監視廖淑惠運輸毒品至日 本,並約定於事成後各給付廖淑惠、諸莉榆10萬元報酬, 廖淑惠、諸莉榆雖可預見受託運輸及私運之物品係甲基安 非他命,竟仍基於縱自臺灣私運管制物品出口至日本境內 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 故意而應允之,與余文誠、洪劍鈴、張騏勳、鄧鎮祥、游 清華、「阿添」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 私運管制物品出口之犯意聯絡,推由廖淑惠依鄧鎮祥指示 ,申辦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門號後,由鄧鎮祥轉交諸莉榆 供聯絡運輸毒品之用,鄧鎮祥即持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 行動電話,諸莉榆持如附表二編號7 、8 、附表三編號20 所示之行動電話及門號,廖淑惠持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門 號之行動電話,彼此間聯絡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事宜,並推由鄧鎮祥代訂廖淑惠前往日本之機票。嗣於98 年9 月22日,鄧鎮祥依余文誠之指示,駕駛某不詳車號之
自用小客車搭載廖淑惠前往桃園國際機場,並於到達桃園 國際機場時,在上開車內將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夾藏甲基 安非他命1 公斤之冷凍食品1 袋(含袋子1 個)交付廖淑 惠,廖淑惠旋攜帶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冷凍食品1 袋 (含袋子1 個),與諸莉榆搭乘中華航空CI018 號班機前 往日本東京成田機場,以此方式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 之冷凍食品1 袋(含袋子1 個)運輸至日本,於順利入境 日本後,廖淑惠旋依鄧鎮祥指示,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 命之冷凍食品盤1 袋(含袋子1 個)交付予諸莉榆。諸莉 榆復依余文誠之指示,前往東京市區LV飯店,將上開夾藏 甲基安非他命之冷凍食品盤1 袋(含袋子1 個),交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和尚」之成年男子。嗣廖淑惠、諸 莉榆於98年9 月23日搭乘中華航空CI017 號班機返回臺灣 ,由鄧鎮祥駕駛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至桃園機場搭 載廖淑惠返回板橋火車站,途經某不詳地點,由鄧鎮祥於 其所駕駛之車內,依余文誠指示,將10萬元報酬交付廖淑 惠。諸莉榆則前往臺北市○○○路、吉林路口之「浪漫一 生」西餐廳,由余文誠交付10萬元報酬。
8.鄧鎮祥、余文誠復於98年9 月23日分別告知廖淑惠及諸莉 榆,擬由廖淑惠負責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日本 ,諸莉榆負責帶領並監視廖淑惠運輸毒品至日本,並約定 於事成後各給付廖淑惠、諸莉榆10萬元報酬,廖淑惠、諸 莉榆雖可預見受託運輸及私運之物品係甲基安非他命,竟 仍基於縱自臺灣私運管制物品出口至日本境內者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應允 之,與余文誠、洪劍鈴、張騏勳、鄧鎮祥、游清華、「阿 添」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私運管制物 品出口之犯意聯絡,由鄧鎮祥持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行 動電話,諸莉榆持如附表二編號7 、8 、附表三編號20所 示之行動電話及門號,廖淑惠持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門號 之行動電話,彼此間聯絡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 宜,並推由鄧鎮祥代訂廖淑惠前往日本之機票,並由余文 誠指示諸莉榆於98年9 月25日先搭乘國泰航空CX450 號班 機前往日本。嗣於98年9 月26日,鄧鎮祥依余文誠之指示 ,駕駛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搭載廖淑惠前往桃園國際 機場,並於到達桃園國際機場時,在上開車內將如附表三 編號5 所示夾藏甲基安非他命1 公斤之冷凍食品1 袋(含 袋子1 個)交付廖淑惠,廖淑惠旋攜帶上開夾藏甲基安非 他命之冷凍食品1 袋(含袋子1 個),搭乘中華航空CI10 0 號班機前往日本東京成田機場,以此方式將上開夾藏甲
基安非他命之冷凍食品1 袋(含袋子1 個)運輸至日本, 於順利入境日本後,廖淑惠旋依鄧鎮祥指示,將上開夾藏 甲基安非他命之冷凍食品盤1 袋(含袋子1 個)交付予諸 莉榆。諸莉榆復依余文誠之指示,前往東京市區某飯店, 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冷凍食品盤1 袋(含袋子1 個 )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和尚」之成年男子。嗣廖 淑惠、諸莉榆於98年9 月27日分別搭乘長榮航空BR017 號 、國泰航空CX451 班機返回臺灣後,分別由鄧鎮祥駕駛某 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至桃園機場搭載,途經某不詳地 點,由鄧鎮祥於其所駕駛之車內,依余文誠指示分別交付 廖淑惠及諸莉榆各10萬元報酬。
9.余文誠復擬由廖淑惠負責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 日本,諸莉榆負責安排境外住宿、交通,並監視廖淑惠運 輸毒品至日本,並約定於事成後各給付廖淑惠、諸莉榆10 萬元報酬,廖淑惠、諸莉榆雖可預見受託運輸及私運之物 品係甲基安非他命,竟仍基於縱自臺灣私運管制物品出口 至日本境內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仍不違背其本 意之不確定故意而應允之,復與余文誠、洪劍鈴、張騏勳 、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游清華、「阿添」 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私運管制物品出 口之犯意聯絡,諸莉榆持如附表二編號7 、8 、附表三編 號20所示之行動電話及門號,廖淑惠持如附表三編號21所 示門號之行動電話,彼此間聯絡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事宜,由余文誠指示諸莉榆於98年10月2 日先搭乘中 華航空CI018 號班機前往日本。嗣於98年10月3 日,推由 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依余文誠之指示,駕駛 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搭載廖淑惠前往桃園國際機場, 並於到達桃園國際機場時,在上開車內將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夾藏甲基安非他命1 公斤之冷凍食品1 袋(含袋子1 個)交付廖淑惠,廖淑惠旋攜帶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 冷凍食品1 袋(含袋子1 個),搭乘中華航空CI100 號班 機前往日本東京成田機場,以此方式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 他命之冷凍食品1 袋(含袋子1 個)運輸至日本,於順利 入境日本後,廖淑惠旋依鄧鎮祥指示,將上開夾藏甲基安 非他命之冷凍食品盤1 袋(含袋子1 個)交付予諸莉榆。 諸莉榆復依余文誠之指示,前往東京市區某飯店,將上開 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冷凍食品盤1 袋(含袋子1 個)交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和尚」之成年男子。嗣廖淑惠、 諸莉榆於98年10月4 日搭乘中華航空CI017 號班機返回臺 灣後,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駕駛某不詳車號之
自用小客車,至桃園機場搭載,途經某不詳地點,在其所 駕駛之車內,依余文誠指示,分別交付廖淑惠、諸莉榆各 10萬元報酬。
10.余文誠復擬由潘民雄負責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 日本,諸莉榆負責安排境外住宿、交通,並監視潘民雄運 輸毒品至日本,並約定於事成後各給付潘民雄、諸莉榆6 萬元、10萬元報酬,諸莉榆、潘民雄雖可預見受託運輸及 私運之物品係甲基安非他命,竟仍基於縱自臺灣私運管制 物品出口至日本境內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仍不 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應允之,與余文誠、洪劍鈴、 鄧鎮祥、游清華、「阿添」遂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與 私運管制物品出口之犯意聯絡,鄧鎮祥即持如附表二編號 6 所示之行動電話,諸莉榆持如附表二編號7 、8 、附表 三編號20所示之行動電話及門號,潘民雄持如附表二編號 9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彼此間聯絡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事宜,推由余文誠透過鄧鎮祥指示諸莉榆代訂潘 民雄前往日本之機票,嗣於98年10月9 日上午,由洪劍鈴 指示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駕駛某不詳車號 之自用小客車搭載潘民雄,前往桃園縣蘆竹鄉○○○○路 之怡客咖啡門口,由諸莉榆在該咖啡店門外,將機票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