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躬浩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躬浩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被告陳躬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 品罪,業據證人簡志豪、莊英民、李淑芬證述在卷,且有監 聽譯文附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其刑責之重,堪認其畏罪匿責而逃亡之 虞仍屬重大,且被告固稱坦承全部犯行,惟其所供各次交易 所收取之金錢數額與本案證人所證尚有出入,有事實足認有 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 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7 月22日起執行羈押,復自100 年 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個月。經查:陳躬浩所犯本案各罪, 經本院認罪證明確,於100 年12月6 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5年,惟尚未確定,檢察官、被告均分別得提起上訴。而被 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且本次經判處之有期徒刑刑期既長,自足認被告主觀上 應有強烈之畏罪潛逃動機,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款、第3 款之事由,顯見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 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躬 浩原羈押原因除勾串證人乙節外,其餘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 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 年12月22日起 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