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子恒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5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子恒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子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法官訊 問後,認其涉犯該條例第8 條第4 項犯罪嫌疑重大,且自承 怕遭收押而未到案,並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100 年9 月 24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 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