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0年度,86號
TYDM,100,聲判,86,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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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陶雄
被   告 湯國珍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於民國100 年5 月17日所為之處分(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34
4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刑 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防止濫行提出 聲請,虛耗訴訟資源,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 條第3 項 之規定,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程序始為合法,茍僅於提出聲明後補行委任,實僅徒具律師 代理之形式,而無法達成上開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 資源之立法目的,是聲請交付審判如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且屬非得補正之事項。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以被告湯國珍涉犯刑法竊盜、詐欺罪嫌,向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 99年12月28日以99年度偵字第30022 、31944 號案件為不起 訴之處分後,聲請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該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100 年5 月17日以100 年度 上聲議字第3442號處分書予以駁回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及 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並未依法委任律師即自行具狀 聲請交付審判,依前開說明,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且不得 補正,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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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