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莫正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100 年度執聲付字
第7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莫正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莫正宇前因詐欺案件(共17罪),經 本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受刑人於民國99年 5 月3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並 於100 年12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 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9年5 月31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於100 年12月9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 結日期原為101 年9 月4 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8 月7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0 年12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77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 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