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928號
TYDM,100,聲,4928,201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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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鄧阿金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鄧阿金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鄧阿金妹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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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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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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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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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9年11月7 日至同年月9 │100 年2 月22日至同年月│
│ │日 │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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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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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30485 號 │100 年度偵字第82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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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1508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892 號│
│實├──┼───────────┼───────────┤
│審│判決│100 年6 月14日 │100 年6 月3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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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1508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
│判├──┼───────────┼───────────┤
│決│確定│100年7 月4 日 │100 年10月13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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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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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