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72號
TYDM,100,易,72,201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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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72號
被   告 宋道揆
具 保 人 李世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世明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經查,本院指定100 年7 月20日上午9 時10分、100 年10月 26日上午9 時10分之準備程序,通知具保人李世明偕同被告 宋道揆到庭,具保人置之不理,而傳票經送達具保人之住、 居所,有傳票送達回證3 紙附卷可稽,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1 紙在卷可憑。又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亦有100 年 7 月20日上午9 時10分準備庭期傳票送達回證、拘票執行報 告、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是被告已經逃匿,具保人所繳 納之保證金自應依法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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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