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1年度,509號
TPSV,91,台上,509,200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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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辰南
  訴訟代理人 湯阿根律師
        李昌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台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勞上更㈡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高 孟 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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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