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2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毒偵字第5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士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9 月29日執行完畢釋 放出所,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 第1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在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於100 年8 月16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 處,以將毒品加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 次。嗣於100 年8 月16日,經警採尿送驗查獲。因認被告黃 士豪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嫌等語(以下簡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 訟法之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 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2 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 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士豪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 100 年8 月16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處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下午1 時30分許,因另案為 警在桃園縣桃園市縣○路332 之6 號7 樓內拘提後採其尿液 送驗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嫌之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4346號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 100 年11月16日繫屬,且由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516號審理 中等情(以下簡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毒偵字第4346號 起訴書各1 份附卷為憑。茲核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均相同 ,確為同一案件。本件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復以100 年度毒 偵字第5212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即本案),並於100 年11月 18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11月16
日桃檢秋收100 毒偵5212字第098800號函暨該函上之本院收 件戳章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本案被告被訴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嫌,既係同一案件經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