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沛錞原名莊世揚.
陳 娥
陳根土
陳正益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
9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莊沛錞、陳娥、陳根土、陳正益被訴傷害部分及莊沛錞、陳娥、陳根土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沛錞與被告陳娥、被告陳根土於民國 100 年1 月11日上午11時許,因子女在校相處問題,至桃園 縣八德市○○路○段993 巷40號「瑞豐國民小學」(下稱瑞 豐國小)協調,嗣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被告莊沛錞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瑞豐國小學 務處辦公室內,以「幹你娘雞掰」等語辱罵陳娥;再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公然處所,以「幹你娘雞掰」辱罵陳 根土。被告陳根土及被告陳娥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 上開公然處所,分別以「混蛋,他媽B 」及「混蛋」等語, 辱罵莊沛錞。嗣被告陳正益接到陳娥通知一到瑞豐國小學務 處時因遭莊沛錞推擠,即與被告陳娥、被告陳根土基於傷害 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根土勒住莊沛錞之頸部,被告陳娥刮 抓莊沛錞之臉部及頸部,被告陳正益徒手毆打莊沛錞之頸部 等方式共同傷害之,致莊沛錞受有頭部外傷、脖子抓傷及左 足挫傷之傷害;被告莊沛錞亦於同時同地,基於傷害之犯意 ,徒手毆打陳正益之頭部及臉部,至陳正益受有下唇0.4 公 分X0.2 公分之擦傷。案經莊沛錞、陳娥、陳根土、陳正益 等人分別提出告訴,因認被告莊沛錞、陳娥、陳根土分別涉 犯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同法第277 條之傷害等罪嫌; 而被告陳正益則涉犯刑法第277 條之傷害罪嫌(另公訴意旨 認被告莊沛錞所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莊沛錞、陳娥、陳根土、陳正益所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被告莊沛錞、陳娥、陳根土所犯同法第 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 條 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即被告莊沛錞、陳娥、陳根
土及陳正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當庭撤回對彼此上開之告訴 (見本院100 年11月3 日準備程序筆錄),揆諸前開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