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2242號
TYDM,100,審易,2242,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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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琇鈞
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1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琇鈞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琇鈞黃月琴之姊夫,於民國99 年12月18日晚間9 時許,至黃月琴位於桃園縣新屋鄉赤牛欄 3 之1 號住處欲接其配偶黃月華及小孩返家,嗣被告許琇鈞 與黃月華因細故致生爭執,黃月琴遂介入制止而與許琇鈞發 生爭吵,詎許琇鈞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在黃月琴面前撥打電 話予其友人,並向友人稱「找兄弟來」、「我出事情了,要 開槍了,要把他們整家做掉」等語,使黃月琴心生畏懼而致 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許琇鈞所涉恐嚇罪嫌部分,由 本院另行審結)。另許琇鈞黃月琴之子何皓崴持手機在旁 錄影,復基於毀損之犯意,以手拍落該手機,致該手機掉落 於地因損壞而無法開機,足生損害於何皓崴。案經黃月琴提 出毀損告訴,故認被告許琇鈞毀損手機部分,係涉犯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被告所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許琇鈞與告訴人黃月琴達成 和解,且告訴人黃月琴亦具狀撤回本件毀損告訴,有本院準 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揭法條之規 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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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