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0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昱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1
日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20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曾昱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2076號判決於100 年11月21日已 合法送達至桃園縣大溪鎮○○里○○鄰○○○街72巷13弄13號 6 樓被告住處由被告之受僱人陳運騰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 1 紙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00 年12月1 日雖合法提起上訴( 自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1 日),惟並 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