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0年度,1935號
TYDM,100,壢簡,1935,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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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1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兆原名劉明土.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21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嘉兆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收受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後,依該保護令之 內容,即應遠離被害人住所,竟於被害人住所外徘徊,顯見 缺乏法治及尊重他人權利之觀念,所為已屬不該,暨其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 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 款,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刑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雯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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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