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315號
TYDM,100,交易,315,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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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祖年


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
4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被告錢祖年因車禍受有硬腦
膜與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水腦症及肋骨骨折併氣胸等傷害,且經
鑑定為極重度失智及重度肢體障礙,有長庚醫療財團林口長庚紀
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資院)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在
卷可參(參本院審交易卷第23至29頁),經本院函詢林口長庚醫
院被告錢祖年之精神狀況、能否自由陳述、開庭等情,亦經函覆
以「錢祖年意識仍未清醒,... 完全復原之機率極低,且遺留意
識障礙,顧醫學上研判恐無法自由陳述及與人應答。」等語,有
林口長庚醫院100 年12月13日(100 )長庚院法字第1465號函在
卷可稽(參本院卷第9 頁),是依前開規定,應於被告錢祖年
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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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