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邱坤亮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被 告 邱坤為
訴訟代理人 邱坤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請求給付股款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