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姓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抗字,99年度,28號
SCDV,99,家抗,28,2011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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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抗字第28號
抗 告 人 詹寶玉
上列抗告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8 日本
院99年度家聲字第302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郭庭君(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詹」。聲請及抗告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
、未成年人郭庭君(女,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係抗告人與郭國銘所生之女。抗告人與 郭國銘已於93年9 月30日離婚,嗣郭國銘於96年5 月18日因 罹患急性骨髓癌往生,郭庭君即與抗告人同住。、抗告人前與郭國銘家人相處不愉快,郭國銘自86年起不曾至 抗告人娘家,對於抗告人娘家之事不聞不問,抗告人也因此 較少回娘家,加以先前郭國銘外遇,抗告人為此搬回娘家居 住2 年後,郭國銘才肯簽字離婚,導致抗告人娘家親人有許 多不諒解。又抗告人與郭庭君一直住在抗告人胞弟家中,郭 庭君因姓氏與同住之人不同,產生自卑感,而郭庭君係由抗 告人扶養,郭國銘前與外遇對象同住時,對郭庭君不聞不問 ,郭庭君亦有改姓之意願。再者,抗告人之父親於98年往生 時,留予抗告人母女一份遺產,須待郭庭君改姓後抗告人才 可動用,而抗告人一年收入未滿新臺幣30萬元,需繳納學費 、租金等,抗告人之經濟壓力甚大,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 予變更郭庭君之姓氏為母姓「詹」。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主張之事實,雖符合民法第1059條 第5 項第1 款(父母離婚者)及第2 款(父母之一方死亡者 )之情形,惟遍觀全卷,抗告人及未成年人僅陳明改姓之意 願,未敘明「為子女之利益」之理由何在,自難僅以單純主 觀之認知及感受,認變更為母姓「詹」係為子女之利益。另 抗告人所述因將來有遺產繼承之事而欲更改姓氏,然是否確 有遺產繼承尚不確定,遺產繼承復與姓氏無關,是抗告人之 聲請與法不合,爰駁回其聲請。
三、按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 更為父姓或母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 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 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 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扶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 條第2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姓名權屬人格權之 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姓氏除與身分安定及交 易安全有關外,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 權,惟如為子女之利益,且不能依父母合意變更時,宜使父 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 姓,惟為兼顧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宜有一定條件之限制。 至於如何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應參酌民法第1055條之1 之規 定,權衡子女年齡、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家庭生活 狀況、父母子女間或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態 等情認定之。
四、經查:
、抗告人主張未成年人郭庭君為其與郭國銘所生之子,抗告人 與郭國銘前於93年9 月30日離婚,郭國銘並於96年5 月18日 往生,其後郭庭君即與抗告人同住等情,業據抗告人供明在 卷,並提出戶籍謄本3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郭庭君現與抗告人同住在抗告人胞弟詹前貴住處,生活圈大 皆為抗告人親戚朋友,又因郭庭君之父郭國銘先前與抗告人 娘家相處不睦,郭庭君因而產生自卑感,欲更改姓氏,用以 表徵其與同住之抗告人等人係一家人等情,分別經關係人郭 庭君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妳知道媽媽有聲請要改姓?) 知道;(是媽媽主動還是妳要求?)我要求的;(為何不想 要成年後再改姓?)因為我覺得姓郭滿自卑的,有點對不起 詹家的感覺;(為何郭姓讓妳覺得對不起詹家,且自卑?) 因媽媽跟爸爸那邊家人的關係不是很好。小時回外婆家很難 ,都是媽媽偷偷摸摸的帶我回外婆家。爸爸也不會跟著我們 回外婆家,爸爸也不會從中調解媽媽跟爸爸那邊家人的關係 ;(妳知道為何媽媽跟爸爸那邊的關係不是很好?)就我所 知我父母會離婚,是因為爸爸有外遇,另外有很多原因造成 媽媽跟爸爸那邊的關係不是很好;(何時開始跟媽媽同住? )小學六年級下學期,我父親過世之後;(媽媽把妳帶到何 處住?)跟舅舅舅媽住;(在舅舅舅媽那裡住多久?)從小 學六年級下學期住到現在國三下,三年多;(妳現在跟舅舅 舅媽同住,相處狀況如何?)舅舅聽到我說要改姓,跟我的 互動比較好;(妳的意思是說之前你們的互動比較不好?) 不會說很不好,但聽到我要改姓,會帶我去買衣服,帶我到 處玩;(媽媽帶妳到舅舅家住之後妳的生活圈就是媽媽的親 戚朋友?)我也會回祖父母家,現在要上課比較少;(妳跟 媽媽的親戚朋友相處狀況?)也很好;(請再說明姓郭會讓 妳比較自卑?)我覺得爸爸的一些作為,很對不起詹家。我



現在跟詹家的人住在一起,會覺得跟爸爸同姓,會覺得有點 對不起姓詹的;(妳覺得若改姓之後,對妳以後的身心發展 會有相當的助益?)是的,愧疚之心不會那麼強。」等語( 見本院100 年4 月11日訊問筆錄)、關係人詹前貴於本院訊 問時陳稱:「(與郭庭君同住多久?)她小六住到現在;( 相處狀況如何?)還好;(她有無提到她的姓與你們的姓不 同?)我們家跟他們郭家相處已經很糟糕。他們家比較重男 輕女,是他們不要郭庭君,而詹寶玉跟她前夫離婚的時候, 鬧得很不愉快,也沒有任何的經濟能力;(請再確定郭庭君 在你們相處中,提到她的姓氏不同?)她有跟我提到姓郭對 她壓力滿大,因為我們家對郭家感覺不是很好;(為何她會 提到她的壓力滿大?)因為我們老人家沒有顧及小孩的想法 ,會講到以前的事情,會提到郭家種種的不是,小孩聽到難 免有壓力,她心理上覺得姓詹對她比較好;(有無人去要求 或鼓吹她改姓?)沒有;(為何這次聲請人要要求改姓?) 我們相處中間會回到老人家家裡吃飯,老人家會比較傳統, 也有預算給聲請人一筆錢,但是有想到不要留到外姓,剛好 有這個機會,才來聲請;(郭庭君聲請改姓前後,你對她的 態度有無不同?)一定會,老人家也會,她自己也比較活潑 ,會比較敢講話,融入詹家的這一群人;(在你的觀察改姓 對小孩子有正面的影響?)是。」等語明確(見同上訊問筆 錄),足見郭庭君有與抗告人、抗告人胞弟同住之意願,且 有意變更姓氏,俾藉此家族表徵,更加融入其家庭生活之事 實。
、綜上,本院審酌未成年子女郭庭君現與母親即抗告人、抗告 人之胞弟同住,由抗告人與抗告人胞弟撫育照顧,彼等感情 連結甚深,而郭庭君因其父郭國銘先前與抗告人家族相處不 睦,致仍從父姓之郭庭君與抗告人家族相處時,存在無形之 隔閡,郭庭君甚至產生自卑之心理,倘強求郭庭君仍從父姓 ,考量其現實周遭環境,恐不利其身心之發展。佐以郭庭君 與抗告人、抗告人胞弟同住,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依附性及認 同感,郭庭君於前述家庭生活環境下經過多年之成長,母親 及母方家族在其自我認同之發展過程中產生絕大的影響力, 且形成郭庭君欲符合其認同對象之心理趨向,惟其原有人格 中表徵父方家族之父姓,與其人格中實際認同之對象相牴觸 ,如再從父姓,將會使郭庭君對家庭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 疑惑,應可認變更從母姓對其較為有利。故抗告人本件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洵屬有據,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自為裁定如主文 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46 條、第131 條之1 第2 項、第122 條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且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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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