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91號
SCDV,100,除,391,2011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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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4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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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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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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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裕化學製藥廠│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0年1月6日 │25,000元 │T0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林│分行 │ │ │ │ │
│ │山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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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