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劉金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54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548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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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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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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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足娟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5月30日│7,500元 │AY0000000 │ │
│ │ │竹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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