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楊梁梅玉
楊美津
楊美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陳永賓
共 同
複代理人 張鈺琪
被 告 張家齊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