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90號
SCDV,100,重訴,90,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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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楊梁梅玉
      楊美津
      楊美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陳永賓
共   同
複代理人  張鈺琪
被   告 張家齊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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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