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群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甘文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永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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