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69號
SCDV,100,訴,569,201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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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   告 王君泰
被   告 黃仁傑
      陳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 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0,9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1月8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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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