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黃玉里
原 告 溫健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珷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