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堅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雨璇、姜成之間撤銷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
捌仟玖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