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082號
SCDV,100,補,1082,201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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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林吳錦蘭即吳佳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曾聲請對被告鍾麗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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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