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060號
SCDV,100,補,1060,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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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賀義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順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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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順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