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陳寧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江秉澄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