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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015號
SCDV,100,補,1015,201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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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胡玉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嚴楏洪國偉、楊碧珠、王美琴張珍玉、劉
士生、余明哲李政修高慧芬陳禮成李新立吳玉茹、賴
美鳳、李昌燁、方成泓、黃晉華曾瀧賢、陳明暉、朱鴻茹、劉
晏雲、莊志文邱溫鈞蘇筠榛、蔡雅惠、何秀滿、鄒瀞瑩、熊
鳳櫻、蔡宜君、黃秋滿江秋蘋胡銘傑曾鈺淳唐國庭、范
玉寶、蔡宏志鄭香森劉屈昌彭逸洺、楊鵑鴻、陳惠娟、陳
淑琴、錢燕、黃淑靜李健銘陳寶霖張光輝倪偉志、彭淑
連、林秀銀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叁仟伍佰柒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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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