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 告 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胡玉婕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嚴楏、洪國偉、楊碧珠、王美琴、張珍玉、劉士生、余明哲、李政修、高慧芬、陳禮成、李新立、吳玉茹、賴美鳳、李昌燁、方成泓、黃晉華、曾瀧賢、陳明暉、朱鴻茹、劉晏雲、莊志文、邱溫鈞、蘇筠榛、蔡雅惠、何秀滿、鄒瀞瑩、熊鳳櫻、蔡宜君、黃秋滿、江秋蘋、胡銘傑、曾鈺淳、唐國庭、范玉寶、蔡宏志、鄭香森、劉屈昌、彭逸洺、楊鵑鴻、陳惠娟、陳淑琴、錢燕、黃淑靜、李健銘、陳寶霖、張光輝、倪偉志、彭淑連、林秀銀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叁仟伍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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