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482號
原 告 曾宗德
訴訟代理人 曾良
被 告 王淑
訴訟代理人 林湘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2 款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就新竹市○○段 (下稱同段)1284地號土地如起訴狀所示A、B、C、D四 個標示(下稱系爭通行範圍)留作道路供原告通行。㈡被告 應將上述土地內之圍牆拆除,不得阻礙原告通行。㈢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嗣於民國(下同)100 年11月8 日以書狀 變更前述第一項聲明為「被告就同段1284-1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系爭通行範圍留作道路供原告通行。」有起訴狀 、民事準備書狀附卷可參,核原告上開變更前後請求所據之 基礎事實同一,依前揭說明,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22巷62號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與被告所有系爭土地相鄰,被告在系爭土地周 圍興建磚造圍牆,阻礙原告通行,致原告所有之系爭建物 與公路無適宜聯絡。原告須通行系爭土地以至公路,而系 爭通行範圍乃距離公路最近,對被告損害最少之處所,是 依民法第787 條之規定,原告就系爭通行範圍具有通行權 。
㈡系爭土地係自同段1284地號土地分割而來。76年4 月被告 與訴外人陳金元(已去世)簽訂土地交換協議書,即約定 被告於1282地號土地位置依現況使用,訴外人陳金元現使 用土地以現有道路以北至訴外人陳金元土地現有位置止。 原告即係向訴外人陳金元購買同段1282地號土地。故原告 自76年間購買同段1282地號土地後即一直自系爭土地出入 及停放車輛,系爭通行範圍是被告與原告前手約定合意交 換的,故系爭土地本來即是原告的,惟被告於86年間訴請
排除侵害勝訴後即在系爭土地周圍以鋅鐵板或加強磚興建 圍牆,阻礙原告至新竹市○○路22巷之連外道路。另被告 占用原告土地部分,已勝訴,但遲至最近才拆除。 ㈢系爭通行範圍為系爭土地與訴外人林昌平所有之同段1287 地號土地緊臨,訴外人林昌平已無償提供約1 公尺寬土地 供原告通行,故原告請求被告提供系爭土地與同段1287地 號土地緊臨寬2 公尺、長18公尺之土地供原告通行,自屬 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方式。又原告曾表示願意支付償金, 請求被告將系爭通行範圍留予原告全家通行,卻遭被告嚴 拒,並於系爭土地上舖設混凝土,原告設於系爭土地下之 水錶被埋沒致自來水公司斷水至今。近日被告於系爭土地 上大興土木,砌二公尺高之磚牆,增加原告通行之危險性 。
㈣又袋地通行權乃在發揮袋地之利用價值,使地盡其利,且 不問袋地之現占有人是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承 租人、使用借貸之借用人、其他利用權人,均得準用或類 適用民法第787 條第1 項之規定而得主張袋地通行權。至 無權占有袋地之人,因袋地通行權乃土地所有權之擴張, 亦可類推適用而得請鄰地所有人容忍袋地現占有人之通行 。況民法修正後之第800 條之1 亦已規定得準用。系爭建 物坐落於同段1283地號及新竹市○○段(下稱古賢段)33 5 地號土地上,為訴外人臺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下稱農 田水利會)所有。就古賢段335 地號土地原告已向訴外人 農田水利會繳交補償金,同段1283地號土地原告亦已向訴 外人農田水利會申請承租。雖訴外人農田水利會未予同意 ,惟原告仍持續向訴外人農田水利會申請辦理地上權登記 或簽訂租約,於未辦理地上權登記前,原告與訴外人農田 水利會間租賃契約屬準地上權關係,是原告就古賢段335 地號土地具有權源,同段1283地號土地則正在辦理中,被 告自不得認定係無權占用。原告得類推適用袋地通行之規 定。
㈤綜上,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將系爭通行範 圍留作道路供原告通行;2.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之圍牆拆 除,不得為阻礙原告通行之行為。
三、被告則以:
㈠系爭建物坐落同段1283地號及古賢段335 地號土地上,該 二筆土地所有人為訴外人農田水利會,原告違法占用興建 系爭建物,且訴外人農田水利會亦限期請求原告拆除系爭 建物,豈可主張適法權利,是被告並無提供原告通行之義 務。又系爭建物相鄰土地為同段1287地號土地,原告可就
近通行該地,系爭土地並無阻礙原告通行。
㈡系爭土地經本院86年度簡上字第253 號判決被告勝訴,依 法請原告將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清除,並設置圍牆避免 再次遭受違法占用,被告就私有土地豈無設置圍牆之權益 。況被告無條件提供土地作為新竹市○○路22巷道使用, 原告亦行走多年。至占用原告土地部分,亦已拆屋還地, 且地號係同段1282地號,況訴訟均已審結。水錶部分係法 院執行,與被告無涉。另被告占用訴外人農田水利會土地 僅一小部分,曾向訴外人農田水利會聲請交換分割,但因 面積過小不能辦理分割,而原告係將系爭建物全部蓋在訴 外人農田水利會所有之土地上,原告所有之同段1282地號 土地上並無任何建物存在,二者不同。
㈢又原告係違法占用訴外人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焉能視為準 地上權,並類推適用民法第787 條之規定,爰聲請駁回原 告之訴。
四、本院協同到庭之兩造整理並經肯認之爭點﹕ ㈠原告有無使用同段1283地號、古賢段335 地號土地之權利 。
㈡原告可否主張類推民法第767 條,而得主張就系爭土地有 通行權。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不否認系爭建物所占基地為同段1283地號、古賢 段335 地號土地,並主張古賢段335 地號土地已支付補償 金,同段1283地號土地雖未辦理地上權登記,惟有租賃關 係存在,屬準地上權關係云云,惟本院依職權向訴外人農 田水利會查詢原告使用前述二地號土地情形,經該會函覆 原告占用前述二地號土地無合法使用權,已依不當得利之 規定函請占用人繳納補償金,並請原告自行拆除,有該會 100 年11月11日竹農水管字第1000006354號函及其後檢附 之100 年10月26日竹農水管字第1000005818、1000005959 號函可憑,是原告所有系爭建物占用同段1283地號、古賢 段335 地號土地並無租賃或使用借貸等正當權源,既無合 法使用權源,即無原告所稱之「準地上權」關係存在,是 原告此部分主張,並無所據。
㈡原告另稱同段1284地號土地(系爭土地係99年8 月9 日自 該地號土地分割而來,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參)乃其前 手即訴外人陳金元與被告於76年月間訂立土地交換契約, 為原告所有之土地乙節,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兩造就同段 1284地號土地,被告曾對原告提起排除侵害之訴,經判決 原告應將占用同段1284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
返還被告,且經判決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86年度竹簡字第253 號(含本院86年度簡上字第90號)民 事卷全卷核閱屬實。另原告依據訴外人陳金元與被告所訂 交換土地契約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同段1284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乙案,亦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399 號、97年度簡上 字第65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亦經本院依職權閱全卷 無誤,是原告所述,亦難採信。
㈢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 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 圍地以至公路,民法第7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第774 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地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同法第 800 條之1 亦有明文。次按「民法創設鄰地通行權,原為 發揮袋地之利用價值,使地盡其利,增進社會經濟之公益 目的,是以袋地無論由所有權或其他利用權人使用,周圍 地之所有權及其他利用權人均有容忍其通行之義務。民法 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鄰地通行權,依同法第 八百三十三條、第八百五十條、第九百十四條之規定準用 於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典權人間,及各該不動產物權人 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不外本此立法意旨所為一部分例示性 質之規定而已,要非表示於所有權以外其他利用權人間即 無相互通行鄰地之必要而有意不予規定。從而鄰地通行權 ,除上述法律已明定適用或準用之情形外,於其他土地利 用權人相互間(包括承租人、使用借貸人在內),亦應援 用「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之法理,為之補充解 釋,以求貫徹。」亦有最高法院79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㈡可資參照。再觀之民法第800 條之1 之立法目的「 本條所謂之準用,係指於性質不相抵觸之範圍內,始得準 用,故何者可以準用,應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之。」是依 前揭立法目的及決議意旨,須有使用或利用袋地權利之人 始得擴張其權利之範圍,而令鄰地所有人負有容忍之義務 ,故建物所有人雖為袋地之利用人,然其若欲主張鄰地通 行權,仍需為有權使用袋地之人,方可加諸鄰地所有人容 忍他人通行之義務。本件原告就其所有之系爭建物並無使 用所占土地(即同段1283地號、古賢段335 地號土地)之 權能,已如上所述,縱與被告所有之系爭土地相鄰,亦無 準用或類推適用民法有關鄰地通行相關規定之餘地。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中系爭通行範圍之土地留作道 路以供原告通行,並拆除系爭土地上之圍牆,不得為阻礙 原告通行之行為,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或攻繫防禦方法, 對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條列審究,併此敘明。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