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勞小字第10號原 告 楊月梅訴訟代理人 朱美貞被 告 邱雪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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