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勞小字,100年度,10號
SCDV,100,竹勞小,10,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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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楊月梅
訴訟代理人 朱美貞
被   告 邱雪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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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