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邱玉珠
聲 請 人 邱海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提出應附
之文件,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收養人邱海生之生父邱家榮及生母田秀香之戶籍謄本或除
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收養人邱海生之工作在職證明及薪資、財產證明。
㈢被收養人邱海生之健康檢查表。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4 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
如前。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