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967號
SCDV,100,司票,967,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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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楊佳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符世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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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