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77號
SCDV,100,司拍,177,201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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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劉邦丞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日奉准更名為渣打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相對人於95年8月15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 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8月14日起至125年8月13日止,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95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2,640,000元,約定利 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自95年8月18日起至 115年8月18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18日償還一 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 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0年7月19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102,245元,及利息暨違約 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放款客戶往來明 細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0年11月22日新院千民 政100司拍177字第2572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0年11月24日合 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 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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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