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349號
異 議 人 余佳芸即余雙梅即陳.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0年11月1日送達正本於異 議人,而本件異議人遲至為民國100年11月25日始提出異議 ,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