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9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孫建中即孫莊熟之繼承人、孫仲泠即孫莊熟之
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孫建中及債務人究為孫仲「泠」或孫仲「
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