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872號
SCDV,100,司促,10872,201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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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87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


上債權人對債務人朱華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手續費之起迄日是否有誤,如有,請更正之(依
聲請狀所載自民國100年9月4日起至民國100年9月4日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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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