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
債 權 人 長春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純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易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9日送達 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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