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28號
SCDM,99,附民,28,201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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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威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傅仁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黃毅智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
被   告 郭義偉
      張廷彰
      盧顯融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自字第5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無管轄權之案件, 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自訴案件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 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43 條準用第304 條前段、第335 條亦定有明文。又就刑事 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 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規定甚明。二、查本院99年度自字第5 號被告黃毅智、郭義瑋、張廷彰及盧 顯融經自訴人提起自訴之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 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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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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