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114號
SCDM,100,附民,114,201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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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陳昌志
被   告 陳亦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自字第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自字 第1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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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