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348號
SCDM,100,聲,1348,201112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岦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岦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岦翔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 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岦翔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 定在案等情,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497 號刑事判決書、臺灣 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49號刑事判決書、本院99年度易 字第228 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18 2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 可按。其中附表編號1 至7 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 度聲字第12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