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0年度,168號
SCDM,100,竹簡,168,201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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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 年度竹簡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子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96年度偵字第5691號、第6081號、第6309號及98年度
偵字第566 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未依規定於指定期間內
完成120 小時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役之執行,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
原處分(100 年度撤緩字第2 號)續行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00 年度撤緩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子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子庭自民國96年4 月10日起,與翁裕隆、崔儷 樺、張清峰林芯妤宋志桀黃寶吉、陳淑惠、陳丁憲陳丁憲所涉共同詐欺罪之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另為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98年度審竹簡 字第2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陳君儀陳瑾瑩林心瀅、周佳蓉等人均受僱於林義桐、盧榆姍(林義桐等 13人所涉共同詐欺罪之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691號、第6081號、第6309號、第56 6 號緩起訴處分書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林義桐、盧榆姍各 處罰金【新臺幣】700,000 元),由林義桐在新竹市○○路 253 號5 樓設立中時廣告文化事業社(以不知情之林美枝為 負責人)、理財文化事業社(以盧榆姍為負責人)、蘋果文 化事業社(以翁裕隆為負責人)、新新聞報社(以林義桐為 負責人)、眾聲日報社(以盧榆姍為負責人)等空頭公司行 號,與知名媒體名稱近似之營利事業,並均由林義桐擔任實 際負責人,並持該公司行號證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 竹郵局申請帳戶(帳號:中時廣告文化事業社00000000、新 新聞報社00000000、眾聲日報社00000000、理財文化事業社 00000000、蘋果文化事業社00000000號)。林義桐與盧榆姍 、崔儷樺、陳淑惠、洪子庭、翁裕隆、陳丁憲張清峰、林 心妤、宋志桀黃寶吉陳君儀陳瑾瑩林心瀅、周佳蓉 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洪子庭與翁裕隆、陳丁 憲、張清峰、林心妤、宋志桀黃寶吉陳君儀陳瑾瑩林心瀅、周佳蓉(以下稱洪子庭等11人)負責打電話予如附 表編號1 至82號所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或個人(以下稱被 害人),向其等詐稱係如附表編號第1 至82號所示知名媒體



之記者,要辦理公益宣導或週年慶活動等業務,要求贊助款 項刊登廣告等情,使如附表編號1 至82號所示之被害人信以 為真陷於錯誤,以為係知名媒體所辦之活動,而同意贊助並 支付如附表各項所示之金額,洪子庭等11人將同意贊助之被 害人名單回報予林義桐後,由林義桐在附表所示知名媒體刊 登廣告並登載被害人機關全銜,再由盧榆姍、崔儷樺、陳淑 惠負責將廣告版面及匯款單寄送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處,其 中部分如附表編號第1 至17、19、21、22、24至27、32至34 、37、40、42、44至54、56至64、66至69、71至74、77、78 、82號所示被害人依約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部分如附表 編號第18、20、23、28至31、35、36、38、39、41、43、55 、65、70、75、76、79至81號被害人依約匯款時因附表所示 帳戶嗣後遭凍結、經警通知或該集團人員未寄送劃撥單而未 匯款。嗣經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吳三崎、紀金梅、陳漢豐、林清秀、汪洋寬、張屏藩潘金虹、林德財、魏日娘、曾美玲、馬國欽何秀梅訴由新 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本院逕依簡易判決處刑。三、證據
(一)被告洪子庭於警詢時之供述、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一第48至51、386 、387 頁、96年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二第73頁、96年 度偵字第6081號偵查卷第34至36頁)。(二)證人即共犯林義桐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96年度聲羈字第186 號偵查卷第4 至17頁、96年度 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一第25至29、381 至384 頁、96年 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二第5 至7 、12、25、73頁、96 年度偵字第6081號偵查卷第14至18頁)。(三)證人即共犯盧榆姍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1722號偵查卷卷一第17、18、21、91 至94頁、96年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二第73頁、96年度 偵字第6081號偵查卷第5 、6 頁)。
(四)證人即共犯翁裕隆於警詢時之供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一第38至45、385 頁、96年 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二第73頁、96年度偵字第6081號 偵查卷第21至29頁)。
(五)證人即共犯陳丁憲於警詢時之供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年度偵字第4364號偵查卷第7 、16至18、161 、162 頁 )。
(六)證人即共犯崔儷樺於警詢時之供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一第62至64、388 、466 、 467 頁、96年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二第73頁、96年度 偵字第6081號偵查卷第49至52頁)。
(七)證人即共犯張清峰於警詢時之供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 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一第69、70、389 頁、96 年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二第73頁、96年度偵字第6081 號偵查卷第31至33頁)。
(八)證人即共犯林芯妤於警詢時之供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 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一第74至76、392 、393 頁、96年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二第73頁、96年度偵字 第6081號偵查卷第42、43頁)。
(九)證人即共犯宋志桀於警詢時之供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 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一第83至86、391 、392 頁、96年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二第73頁、96年度偵字 第6081號偵查卷第38至41頁)。
(十)證人即共犯黃寶吉於警詢時之供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一第78至80頁背面、390 、 391 頁、96年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二第73頁、96年度 偵字第6081號偵查卷第45至47頁)。
(十一)證人即共犯陳淑惠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99年度偵字第6309號偵查卷第6 至8 、161 、 162 、184 頁)。
(十二)證人即共犯陳君儀於警詢時之供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99年度偵字第6309號偵查卷第11至13、167 、168 、 184 頁)。
(十三)證人即共犯陳瑾瑩於警詢時之供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99年度偵字第6309號偵查卷第20至23、167 、168 、 184 頁)。
(十四)證人即共犯林心瀅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99年度偵字第6309號偵查卷第24至26、171 、 172 、184 頁)。
(十五)證人即共犯周佳蓉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99年度偵字第6309號偵查卷第27至30、171 、 172 、184 頁)。
(十六)證人林美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 度偵字第6081號偵查卷第9 、10頁)。
(十七)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見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第88、91至92、 101 至102 、106 至107 、110 至112 、116 至117 、 120 至121 、124 、127 至128 、130 至131 、133 至



134 、137 至138 、140 至141 、145 至146 、149 至 150 、152 至153 、155 至156 、160 至161 頁,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6081號偵查卷第54、56、58 、60、62、63、65、66、68、69、70、71、72、74、77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6309號偵查卷第90 、92、93至95、96、98、99、101 、103 、104 、106 、108 、110 、112 、113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 度偵字第7374號偵查卷第9 、13、18、21、25、28、31 、35、38、41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1722 號偵查卷卷二第33、35、37、39、41、44、121 、124 、128 、131 、136 、143 、146 、149 、156 、160 、162 、167 、171 、175 、179 、183 、188 、194 、197 、198 、204 、207 頁)。
(十八)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廣告費收據及匯款單影本(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一第97 、98、99、100 、104 、109 、113 、114 、123 、12 6 、129 、132 、136 、139 、143 、144 、148 、15 1 、154 、159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60 81號偵查卷第80、83、84、86、88、89、91、92、93、 95、96、99、101 、102 、103 、104 、106 、107 、 109 、110 、112 、113 、114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偵字第6309號偵查卷第117 、119 、121 、122 、124 、125 、126 、128 、130 、131 頁,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7374號偵查卷第11、15、17、20 、23、24、27、30、33、34、37、40、43頁,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1722號偵查卷卷二第51、54、55 、57、60、127 、130 、134 、138 、139 、142 、14 5 、151 、152 、154 、155 、159 、166 、170 、17 4 、178 、181 、184-2 、185-2 、187 、191-1 、19 2 、192-1 、193 、200 、209 、211 頁)。(十九)蘋果日報、理財週刊、中國時報、新新聞報、眾聲日報 廣告、新新聞報社函影本(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 偵字第5691號偵查卷卷一第189 至198 、324 頁,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6081號偵查卷第81、82、85 、87、90、94、97、98、99、100 、101 、105 、108 、111 、115 、116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 第6309號偵查卷第116 、120 、123 、127 、129 、13 0 、139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7374號偵 查卷第12、16、33、34、37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 度他字第1722號偵查卷卷二第50、52、53、59、61、62



、123 、126 、130 、135 、148 、153 、158 、165 、169 、173 、177 、182 、185 、186 、190 、191 頁)。
(二十)員工薪資記帳資料、人事資料卡、員工出勤表影本(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6081號偵查卷第138 至 158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1722號偵查卷 卷一69至89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6309號 偵查卷第140 至154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 第5691號偵查卷卷一第218 至224 頁)。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按本件被告洪子庭如附表編號第1 至17、19、21、 22、24至27、32至34、37、40、42、44至54、56至64、66 至69、71至74、77、78、82號所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編號第18、20、23、28至31、 35、36、38、39、41、43、55、65、70、75、76、79至81 號所違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 取財未遂罪,並依同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 刑度減輕其刑。至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附 表編號第4 號之匯款金額為「1,000 元」;附表編號第20 號為「既遂」;附表編號第23號為「既遂」,此部分事實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11月7 日 以竹檢家精100 撤緩偵19字第032983號函提出100 年度撤 緩偵字第19號補充理由書予以分別更正為「2,000 元」、 「未遂」、「未遂」(見本院卷第8 頁),並補充附表編 號第25號犯罪事實部分「另要求匯款至理財文化事業社帳 戶,未遂」及附表編號第59號「匯款1,000 元至中時廣告 文化事業社帳戶,既遂」;再者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附表三編號七意旨認大里市農會股員陳坤助於96年8 月間匯款1,00 0元至新新聞報社帳戶既遂,容有誤會,應 為大里市農會股員陳坤助於96年1 月19日下午3 時32分許 匯款1,000 元至新新聞報社上開帳戶既遂。此部分事實, 固為其他共犯之犯行,然被告洪子庭於96年4 月10日始受 僱於證人林義桐,故此部分之犯罪顯然非被告洪子庭所參 與,且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12月20 以竹檢家精100 撤緩偵19字第037323號函提出100 年度撤 緩偵字第19號補充理由書予以減縮刪除,是認此部分應不 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併此敘明。(二)共同正犯:被告洪子庭林義桐、盧榆姍、翁裕隆、陳丁 憲、張清峰、林心妤、宋志桀黃寶吉陳君儀陳瑾瑩林心瀅、周佳蓉、崔儷樺、陳淑惠就上開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數罪併罰:被告洪子庭就其如附表之犯罪事實之犯行,係 基於各別犯意所為已如前述,自均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 罰。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洪子庭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足徵素行良善,惟其 年輕力壯,竟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參 與詐騙集團擔任助手,從事電話聯絡之行為,助長詐欺取 財犯罪之風,加深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甚鉅,並造 成告訴人吳三崎等人所受損害不輕;惟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佳,又考量被告洪子庭於本案僅擔任助手之角色,尚 非屬該犯罪集團之核心份子,暨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匯款額度(單位:新臺幣)及帳戶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1 │彭應彰│於96年9 月某日,彭應彰分別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代書事│稱係理財周刊與中國時報人員,詢問是否贊助該雜誌社│,處有期徒刑貳月│
│ │務所 │及報社辦理週年慶及反毒活動,彭應彰信以為真陷於錯│;如易科罰金,以│




│ │ │誤而共匯款4,000 元至中時廣告文化事業社及理財文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事業社上開帳戶。 │壹日。 │
├──┼───┼────────────────────────┼────────┤
│2 │土地銀│於96年8 月9 日前某日,劉國偉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行中研│佯稱係中國時報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反毒活動,劉國偉信│,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院分行│以為真陷於錯誤而經詢問過土地銀行中研院分行總經理│;如易科罰金,以│
│ │ │經其同意後於96年8 月9 日下午2 時20分許匯款2,000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元至中時廣告文化事業社上開帳戶。 │壹日。 │
├──┼───┼────────────────────────┼────────┤
│3 │鷁振鋼│於96年8 月16日前某日,鷁振鋼鐵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鐵實業│吳三崎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中國時報人員詢問│,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有限公│是否贊助反毒活動,吳三崎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於96年│;如易科罰金,以│
│ │司 │8月16 日下午3 時17分許匯款1,000 元至中時廣告文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事業社上開帳戶。 │壹日。 │
├──┼───┼────────────────────────┼────────┤
│4 │聯潔企│於96年7 月11日前一周,聯潔企業有限公司理事長接到│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業有限│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眾聲日報記者詢問是否贊助金│,處有期徒刑貳月│
│ │公司 │額以刊登廣告,聯潔企業有限公司理事長信以為真陷於│;如易科罰金,以│
│ │ │錯誤而命公司會計紀金梅於96年7 月11日上午11時54分│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許匯款2,000 元至眾聲日報上開帳戶中。 │壹日。 │
├──┼───┼────────────────────────┼────────┤
│5 │禾寅建│於96年6 月下旬及7 月下旬,禾寅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設有限│陳漢豐分別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新新聞報社記│,處有期徒刑貳月│
│ │公司 │者及中國時報記者,詢問是否贊助刊登公益廣告及刊登│;如易科罰金,以│
│ │ │反毒公益廣告,陳漢豐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命公司會計│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分別於96年7 月17日中午12時10分許及96年8 月3 日上│壹日。 │
│ │ │午11時41分許分別匯款10,000元及20,000元至新新聞報│ │
│ │ │社上開帳戶及中時廣告文化事業社上開帳戶。 │ │
├──┼───┼────────────────────────┼────────┤
│6 │林榮潮│於96年8 月11日前某日,林榮潮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 │佯稱係報社記者,詢問是否贊助刊登反毒公益廣告,林│,處有期徒刑貳月│
│ │ │榮潮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於96年8 月11日上午10時18分│;如易科罰金,以│
│ │ │許匯款3,000 元至中時廣告文化事業社上開帳戶。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7 │新竹市│於96年7 月某日,林清秀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照顧服│中時媒體記者,詢問是否贊助刊登廣告,林清秀信以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務協會│真陷於錯誤而於96年8 月3 日下午3 時54分許匯款 │;如易科罰金,以│
│ │ │2,000 元至中時廣告文化事業社上開帳戶。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8 │頂福社│於96年8 月21日前某日,頂福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陳寶│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區發展│原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中國時報人員,詢問是│,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協會 │否贊助刊登廣告,陳寶原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於96年8 │;如易科罰金,以│
│ │ │月21日上午11時55分許匯款1,000 元至中時廣告文化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業社上開帳戶。 │壹日。 │
├──┼───┼────────────────────────┼────────┤
│9 │汪洋寬│於96年7 月下旬某日前,汪洋寬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 │佯稱係中國時報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刊登廣告,汪洋寬│,處有期徒刑貳月│
│ │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於96年8 月1 日下午4 時8 分許匯│;如易科罰金,以│
│ │ │款1, 000元至中時廣告文化事業社上開帳戶。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10 │潤達建│於96年6 月4 日前某日,潤達建設有限公司張屏藩接到│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設有限│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新新聞報社記者,詢問是否贊│,處有期徒刑貳月│
│ │公司 │助刊登廣告,張屏藩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於96年8 月1 │;如易科罰金,以│
│ │ │日下午4 時8 分許匯款2,000 元至新新聞報社上開帳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11 │熊基建│於96年8 月28日前某日,熊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老闆接│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設股份│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中國時報人員,詢問是否贊│,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有限公│助刊登廣告,熊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老闆信以為真陷於│;如易科罰金,以│
│ │司 │錯誤於該集團刊登廣告後命公司人員潘金虹於96年8 月│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28 日 上午10時55分許匯款1,000 元至中時廣告文化事│壹日。 │
│ │ │業社上開帳戶。 │ │
├──┼───┼────────────────────────┼────────┤
│12 │林德財│於96年7 月下旬前某日,林德財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 │佯稱係眾聲日報記者,詢問是否贊助刊登廣告,林德財│,處有期徒刑貳月│
│ │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8 月15日上午10時41分許匯款│;如易科罰金,以│
│ │ │1,000 元至眾聲日報上開帳戶;又於同日某時匯款1,00│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0 元至新新聞報社上開帳戶。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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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新竹縣│於96年8 月9日前某日,新竹縣不動產仲介公會理事長 │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不動產│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報社人員,詢問是否贊助│,處有期徒刑貳月│
│ │仲介公│刊登廣告,新竹縣不動產仲介公會理事長信以為真陷於│;如易科罰金,以│
│ │會 │錯誤命公會人員於96年8 月9 日下午3 時32分許匯款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3,600 元至眾聲日報上開帳戶;又於96年8 月9 日下午│壹日。 │
│ │ │3 時32分許匯款5,000 元至新新聞報社上開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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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竹縣│於96年7 月16日前某日,新竹縣峨嵋鄉鄉長接到該集團│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峨嵋鄉│某成員電話佯稱係眾聲日報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刊登廣│,處有期徒刑貳月│
│ │公所 │告,新竹縣峨嵋鄉鄉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命曾美玲於96│;如易科罰金,以│
│ │ │年7 月16日下午2 時30分許匯款1,500 元至眾聲日報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開帳戶。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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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馬國欽│於96年6 月中旬前某日,馬國欽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 │佯稱係眾聲日報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刊登廣告,馬國欽│,處有期徒刑貳月│
│ │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6 月20日下午1 時7 分許匯款│;如易科罰金,以│
│ │ │2,000 元至眾聲日報上開帳戶。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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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新竹林│於96年5 月下旬前某日,新竹林區管理處處長郭武盛接│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區管理│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眾聲日報人員,詢問是否贊│,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處 │助刊登廣告,郭武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6 月21日│;如易科罰金,以│
│ │ │上午11時15分許匯款1,000 元至眾聲日報上開帳戶。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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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新興彈│於96年8 月20日前某日,新興彈簧科技有限公司何秀梅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簧科技│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中國時報人員,詢問是否│,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有限公│贊助刊登廣告,何秀梅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8 月20│;如易科罰金,以│
│ │司 │日中午12時41分許匯款3,000 元至中時廣告文化事業社│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上開帳戶。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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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院│於96年9 月2 日前某日,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小兒科│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衛生署│主任謝德貴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報社人員,詢│未遂,處有期徒刑│
│ │新竹醫│問是否贊助刊登廣告,並於96年9 月2 日收到理財文化│壹月;如易科罰金│
│ │院小兒│事業社劃撥單、收據及理財周刊1 本,但謝德貴未信以│,以新臺幣壹仟元│
│ │科 │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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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南投縣│於96年8 月底前某日,南投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課│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肉品市│長江素秋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理財周刊人員,│,處有期徒刑貳月│
│ │場股份│詢問是否贊助刊登該周刊社慶廣告,江素秋信以為真陷│;如易科罰金,以│
│ │有限公│於錯誤於96年8 月31日某時,匯款1,500 元至理財文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司 │事業社上開帳戶。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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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埤頭鄉│於96年9 月17日前某日,埤頭鄉農會總幹事接到該集團│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農會 │某成員電話佯稱係理財周刊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刊登該│未遂,處有期徒刑│
│ │ │周刊社慶廣告,嗣後並寄送劃撥單及刊有廣告之周刊,│壹月;如易科罰金│
│ │ │埤頭鄉農會總幹事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命埤頭鄉農會人員│,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於96年9 月17日匯款至理財周刊上開帳戶,但因該帳戶│折算壹日。 │




│ │ │已經凍結而未匯款成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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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蘇澳鎮│於96年8 月底某日,蘇澳鎮公所秘書室主任曾明哲接到│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公所 │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理財周刊人員,詢問是否贊助│,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刊登該周刊社慶廣告,嗣後並寄送劃撥單及刊有廣告之│;如易科罰金,以│
│ │ │周刊,曾明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8 月30日下午4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時47分許匯款2, 000元至理財文化事業社上開帳戶。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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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臺南市│於96年8、9月間,臺南市青草國小校長鄭秋定分別接到│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青草國│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理財周刊人員及中國時報人員│,處有期徒刑貳月│
│ │小 │,詢問是否贊助刊登該周刊社慶廣告及反毒宣導廣告,│;如易科罰金,以│
│ │ │嗣後並寄送劃撥單及刊有廣告之報紙、周刊各1 份,鄭│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秋定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8 月23日上午8 時27分許│壹日。 │
│ │ │匯款1,500 元至中時廣告文化事業社上開帳戶;又於96│ │
│ │ │年8 月29日上午10時24分許匯款1,000 元至理財文化事│ │
│ │ │業社上開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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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湖口鄉│於96年10月2 日前某日,湖口鄉公所總務劉碧華接到該│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公所 │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理財周刊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刊│未遂,處有期徒刑│
│ │ │登該周刊社慶廣告,嗣後並寄送劃撥單及刊有廣告之周│壹月;如易科罰金│
│ │ │刊,劉碧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欲派員匯款時,因接獲警│,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局通知而未匯款。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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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弓詮企│於96年8 月20日左右某日,弓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業股份│理楊崇明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理財周刊人員,│,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有限公│詢問是否贊助刊登公益廣告,嗣後並寄送劃撥單及刊有│;如易科罰金,以│
│ │司 │廣告之周刊,楊崇明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8 月31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下午3 時6 分許匯款3,000 元至理財文化事業社上開帳│壹日。 │
│ │ │戶;另楊崇明接到該集團佯稱係新新聞記者,詢問是否│ │
│ │ │贊助刊登該周刊社慶廣告,楊崇明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 │
│ │ │96年8 月3 日下午3 時24分許匯款2,600 元至新新聞報│ │
│ │ │社上開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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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谷錡科│於96年5 月23日前某日,谷錡科技公司總經理劉茂雄分│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技公司│別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新新聞報人員及理財周│,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刊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刊登社慶廣告,嗣後並寄送劃撥│;如易科罰金,以│
│ │ │單及刊有廣告之報紙、周刊各1 份,劉茂雄信以為真陷│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於錯誤於96年5 月23日下午2 時14分許匯款5,000 元至│壹日。 │
│ │ │新新聞報社上開帳戶。但因認有遭詐騙之可能而未再匯│ │
│ │ │款至理財文化事業社上開帳戶,而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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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醇點生│於96年7 月25日前某日,醇點生物科技公司人員接到該│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物科技│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中國時報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刊│,處有期徒刑貳月│
│ │公司 │登社慶廣告,嗣後並寄送劃撥單及刊有廣告之報紙,醇│;如易科罰金,以│
│ │ │點生物科技公司人員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命公司會計葉惠│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莉於96年7 月30日下午4 時32分許匯款2,000 元至中時│壹日。 │
│ │ │廣告文化事業社上開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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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穀保家│於96年8 月30日前某日,穀保家商校長接到該集團某成│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商 │員電話佯稱係理財周刊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刊登社慶廣│,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告,嗣後並寄送劃撥單及刊有廣告之周刊,穀保家商校│;如易科罰金,以│
│ │ │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命出納單位以公款支票於96年9 月│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10日前某日匯款2,000 元至理財文化事業社上開帳戶。│壹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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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僑光技│於96年10月2 日前某日,僑光技術學院人員接到該集團│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術學院│某成員電話佯稱係蘋果日報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刊登公│未遂,處有期徒刑│
│ │ │益廣告,並嗣後寄送蘋果文化事業社劃撥單及刊有該校│壹月;如易科罰金│
│ │ │公益廣告報紙一份,僑光技術學院人員信以為真陷於錯│,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誤欲等該集團催款在匯款,因該集團未來電始未匯款。│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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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長春石│於96年9 月28日前某日,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經│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油化學│理林伯奇接到蘋果文化事業社劃撥單及刊有該校公益廣│未遂,處有期徒刑│
│ │股份有│告報紙一份,林伯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誤認蘋果文化│壹月;如易科罰金│
│ │限公司│事業社即為蘋果日報,但因未匯款而未受損失。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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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張廷晟│於96年9 月1 日左右某日,張廷晟分別接到該集團某成│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 │員電話佯稱係蘋果日報人員及理財周刊人員,詢問是否│未遂,處有期徒刑│
│ │ │贊助刊登公益廣告及周慶廣告,並嗣後寄送蘋果文化事│壹月;如易科罰金│
│ │ │業社劃撥單及刊有該校公益廣告報紙一份,張廷晟信以│,以新臺幣壹仟元│
│ │ │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9 月7 日欲匯款2,000 元至蘋果文│折算壹日。 │
│ │ │化事業社及理財文化事業社上開帳戶,因郵局人員告知│ │
│ │ │帳號有問題而未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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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鴻澤建│於96年8 月底某日,鴻澤建設有限公司業務部經理陳清│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設有限│賢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蘋果日報人員,詢問是│未遂,處有期徒刑│
│ │公司 │否贊助刊登公益廣告,並寄送匯款單據至該公司,陳清│壹月;如易科罰金│
│ │ │賢因向蘋果日報求證得知其為詐騙集團而未匯款。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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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惟美雅│於96年8 月中旬某日,惟美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生物科│接到該集團人員寄送之劃撥單及載有該公司贊助名義廣│,處有期徒刑貳月│
│ │技股份│告之報紙後,人事總務蔡裕檑再分別接到該集團某成員│;如易科罰金,以│
│ │有限公│電話佯稱係蘋果日報人員及中國時報人員,詢問是否已│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司 │匯款,蔡裕檑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8 月3 日下午5 │壹日。 │
│ │ │時7 分許匯款10,000元至中時廣告文化社上開帳戶。另│ │
│ │ │欲於96年9 月17日匯款5,000 元至蘋果文化事業社上開│ │
│ │ │帳戶時,因郵局人員告知帳戶已凍結始未匯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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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新社鄉│於96年7 月底某日,新社鄉農會股長劉南村接到該集團│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農會 │某成員電話佯稱係中國時報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刊登公│,處有期徒刑貳月│
│ │ │益廣告,劉南村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8 月3 日上午│;如易科罰金,以│
│ │ │8 時38分許派員匯款1,000 元至中時廣告文化社上開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戶。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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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久聯化│於96年8 月3 日前某日,久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學工業│長張春榮接到該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中國時報人員,│,處有期徒刑貳月│
│ │股份有│詢問是否贊助刊登公益廣告,張春榮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如易科罰金,以│
│ │限公司│於96年8 月3 日上午8 時38分許匯款1,000 元至中時廣│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告文化社上開帳戶。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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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稻江技│於96年8 月下旬某日,稻江技術暨管理學院人員接到該│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術暨管│集團某成員電話佯稱係理財周刊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刊│未遂,處有期徒刑│
│ │理學院│登社慶廣告,該校校務長林金朝回電該集團後了解贊助│壹月;如易科罰金│
│ │ │內容,嗣後收到刊有社慶廣告之理財周刊1 本及2,6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元匯款單,林金朝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欲匯款,因捐款人│折算壹日。 │
│ │ │名義為稻江技術暨管理學院不能報公款而欲等集團來電│ │
│ │ │更改捐款人名義,因該集團未來電而未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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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東南旅│於96年7 、8 月間某日,東南旅行社廖副總接到該集團│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行社 │某成員電話佯稱係理財周刊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刊登社│未遂,處有期徒刑│
│ │ │慶廣告,嗣後收到刊有社慶廣告之理財周刊1 本及2, │壹月;如易科罰金│
│ │ │000 元匯款單,但東南旅行社人員未匯款。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37 │中科飯│於96年8 月初某日,中科飯店總經理向亨嘉接到該集團│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店 │某成員電話佯稱係理財周刊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刊登社│,處有期徒刑貳月│
│ │ │慶廣告,嗣後收到刊有社慶廣告之理財周刊1 本及匯款│;如易科罰金,以│




│ │ │單,中科飯店營業部主任高雅鈴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年8 月31日下午1 時7 分許派員匯款3,000 元至理財文│壹日。 │
│ │ │化事業社上開帳戶。 │ │
├──┼───┼────────────────────────┼────────┤
│38 │新竹第│於96年9月初某日,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人員 │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一信用│接到該集團電話某成員佯稱係理財周刊人員,詢問是否│未遂,處有期徒刑│
│ │合作社│贊助刊登公益廣告,金額為1,500 元,該公司經理莊錦│壹月;如易科罰金│
│ │東南分│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以為該集團人員即是理財周刊人│,以新臺幣壹仟元│
│ │社 │員,惟因該集團未寄送劃撥單且莊錦德認為其為詐騙集│折算壹日。 │
│ │ │團而未匯款。 │ │
├──┼───┼────────────────────────┼────────┤
│39 │亞洲光│於96年7月底某日,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組長蔡瑞龍 │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學股份│接到該集團電話某成員佯稱係理財周刊人員,詢問是否│未遂,處有期徒刑│
│ │有限公│贊助刊登公益廣告,金額為2,000 元,蔡瑞龍信以為真│壹月;如易科罰金│
│ │司 │陷於錯誤而以為該集團人員即是理財周刊人員,惟因該│,以新臺幣壹仟元│
│ │ │集團未寄送劃撥單而未匯款。 │折算壹日。 │
├──┼───┼────────────────────────┼────────┤
│40 │員林家│於96年7 月底某日,員林家商校長接到該集團電話某成│洪子庭共同犯詐欺│
│ │商 │員佯稱係中國時報人員,詢問是否贊助刊登公益廣告,│,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嗣後並寄送劃撥單及刊有廣告之報紙1 份,員林家商校│;如易科罰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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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惟美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興彈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澤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業務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