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俊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劉依緹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簡俊榮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 射針筒貳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簡俊榮前曾於民國97年6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0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 月確定,而於97年1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簡俊榮前①於91年5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 年度毒聲字第51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1年11月6 日 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 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14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1 年,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3 月後,經戒治處所認 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復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39 號裁 定停止戒治,於92年9 月4 日因停止其處分而出監,所餘 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旋其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於92年 12月5 日屆滿,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 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 毒偵字第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97年6 月間,因 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02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三)詎簡俊榮不知警惕,於前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犯意,於98年6 月3 日晚上7 、8 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280 巷1 弄 5 號居所,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筒施打 於手臂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為警於98 年6 月4 日上午7 時10分許,在新竹市○○街51巷5 號4
樓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2 支,並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 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 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劉依緹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