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42號
PCDV,99,重訴,342,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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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原   告 葉秀敏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告 松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被   告 陳銘州
      闕壯傑
      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達桂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炯錺律師
被   告 虞正華
      洪進旺
      森黃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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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佳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