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78號
原 告 信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夫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吳孟玲律師
被 告 笠歐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邱怡慧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院民事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查報:㈠0525─01067 訂單所出貨之種類數量(原告之前僅陳報數數,但未區分種類。)?。㈡99年6 月28日原告未出貨或被告未收受之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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