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8號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林倩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1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台幣伍佰零柒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陸佰玖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本院100 年11月30日之
裁定漏未計算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爰予以撤銷,就上訴人
應補正上訴裁判費用以本件為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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