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聲 請 人 張達宏即 債務人 樓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民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代 理 人 張國保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清算程序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 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分別予以公告 在案、分配完結,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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