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參 加 人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照雄
兼訴訟代理 陳殷朔
人
被 告 蔡昌甫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被 告 亞洲酒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66號給付貨 款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97年4 月24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100 年12月13 日院鼎民律97上更㈠168 字第1000020242號函及裁判書在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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