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宗安
訴訟代理人 劉芙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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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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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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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盛業實業有│國泰世華商│100年6月30日│20,797元 │CN0000000 │ │
│ │限公司楊文│業銀行板橋│ │ │ │ │
│ │仁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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