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欣亮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世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4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欣亮興實業│第一商業銀│100年6月30日│52,888元 │VB0000000 │ │
│ │有限公司顏│行新莊分行│ │ │ │ │
│ │世亮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