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06號
PCDV,100,重訴,306,2011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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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宏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莊雅惠
被 上訴人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瑞萍
號8樓之2
被 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被 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上訴人 陳兆輝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重訴字第306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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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